关于加强施工现场主要建筑原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的通知
类别:质检安全   发布时间:2017-05-03 03:25:45   浏览:6508 次 [返回]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主要建筑原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的通知(岩建质安监[2015]32号)

 

各县(市、区)质量安全监督站、开发区建设局,各检测机构、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原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确保原材料的真实性,维护各方正当利益,确保主体结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现场主要建筑原材料检测管理的通知》等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现就加强主要建筑原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试块、试件和材料取样位置规定:

  (一)钢筋原材:每种规格取样应在原材料堆场按检验批随机切取2根做拉伸试验、随机切取2根做弯曲试验、随机从不同根钢筋上切取5根(长度不小于500㎜)做重量偏差的测量(调直后钢筋在加工场内随机抽取)。当钢筋为带肋钢筋时,每根样品表面均应有厂家标志、牌号、规格等标识。

  (二)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接头:钢筋焊接和机械连接施工前均应对不同钢筋生产厂的进场钢筋进行接头工艺检验,施工过程中更换钢筋生产厂时,应补充进行接头工艺检验。接头取样应在施工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按检验批随机截取。

  (三)混凝土标养试块、同条件试块:应在混凝土浇筑点取样。同条件试块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与结构构件相同的养护方法;标养试块若施工现场没有条件设置标养室,可委托符合条件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养护室进行养护,但施工项目部应与预拌混凝土企业签订混凝土试块标养协议,并做好标养试块进出标养室的时间、部位、强度等级、组数等信息的记录台账。台账一式两份,一份存放预拌混凝土企业,一份存放工地(台账格式见附件)。

  (四)其它材料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选定取样位置。

  三、为确保试验样品的真实性,要求如下:

  (一)见证单位在见证取样时应核查相关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并到生产厂家网站搜询产品质量证明书的真伪。按规定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均应在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在施工现场取样并送至检测机构,砼标养试块须由施工企业试验人员在见证人员见证下从标养室送至检测机构。

  (二)取样和送检

  钢筋双倍复检、水泥取样前产品购买方应提前通知生产厂家(经销商)指派人员参与取样、送检的旁证。在抽取水泥试验样品和钢筋双倍复检试验样时,应同时抽取封存样。

  1、水泥封存样的取样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要求,水泥试验样和封存样应在检测机构的旁证下分样包装,且经委托和见证单位共同签封。

  2、钢筋封存样与双倍复检样数量一致且必须在同一根钢筋上取样,且经委托单位、见证单位、钢筋生产厂家(经销商)、检测机构共同签封。

  3、样品签封可为单位公章、项目部印章或签字。

  4、钢筋、水泥试验样和封存样在见证单位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送至检测机构。

  (三)样品复核

  检测机构收样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出厂合格证,并核对样品、出厂合格证与委托单中相关信息是否一致。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检测机构不得收样:

  1、产品无出厂合格证的;

  2、截取的带肋钢筋样品上没有厂家标志、牌号、规格等标识,或标识与委托单或出厂合格证信息不一致的;

  3、委托单的水泥厂家(品牌、商标)、品种、强度等级、批号等信息与产品合格证不一致的;

  4、委托单的钢筋厂家(品牌、商标)、品种、强度等级、批号等信息与产品合格证不一致的;

  5、水泥送检或钢筋双倍复检时无封存样,或封存样不符合要求的;

  6、样品签封不符合要求的;砼试块无统一标签的;

  7、水泥试验样和封存样在送至检测机构前已分开包装的;

  8、检测类型为见证检测,送检时无见证人员见证的。

  四、见证员、取样员(试验员)应经岗位培训考核并取得岗位证书,方能持证上岗。

  五、在签订检测协议时,应将施工单位试验员和监理单位见证员身份证信息、个人签名一并留存在检测机构。施工单位试验员和监理单位见证员共同核对样品信息后填写委托单并签字确认,检测机构在核对见证员身份信息及样品信息,与委托信息相符并确认无误后方可收样。

  六、检测报告应由委托人领取。

  七、在项目主体完工后,检测机构应收回未使用的混凝土试块标签,在主体结构验收前,监督机构应会同检测机构共同核对标签使用数量,标签回收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存在误差的项目将被认定为混凝土试块弄虚作假,在动态监管按规定予以记分;同时当无法判定实体砼构件强度时,采取现场回弹等方式确定结构砼强度。

  附件:混凝土试块进出标养室信息记录台账

                   龙岩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5年9月15日

  

  

     

                                

                                

                       

上一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下一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