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综【2016】185号)
类别:项目前期   发布时间:2017-05-22 03:18:40   浏览:6129 次 [返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岩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

  《龙岩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超市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中介服务市场管理,构建公平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服务高效、执业规范的中介服务市场,更好地发挥中介超市在服务投资项目和社会公共服务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介超市是由市政府采取网络为主和实体为辅相结合的方式建设,是为入驻中介机构提供资质登记、信息公示、人员管理、信誉推介、服务选取、合同管理、信用评价等服务综合性管理平台。

  所涉及的中介机构专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从事为委托人提供作为投资项目审批受理条件的咨询、勘查、设计、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测量、检(监)测、调查、鉴证、鉴定、证明、试验等有偿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中介超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面向全国具有法定中介服务资质的中介机构开放入驻。

  (一)承接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金(含全部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以下简称为国有资金)购买与投资项目审批相关中介服务(涉密项目除外,下同)的中介机构(除实行政府采购成交的中介机构外)必须入驻网上中介超市。

  (二)法律法规规定作为投资项目审批受理条件的强制性和指定性或接受审批机关委托开展技术审查的中介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入驻网上中介超市。

  (三)与投资项目审批无直接关联的其他中介机构遵循自愿原则自主选择入驻网上中介超市。

  (四)鼓励入驻我市网上中介超市的市外中介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 中介超市是全市采购单位公开选取中介机构购买服务的统一场所,采购单位遵行“属地管理、分级采购、竞争选择、一事一选”原则进入网上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的,参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的中介机构应入驻网上中介超市。

  (二)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的以外,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金向中介机构购买服务时,必须在网上中介超市公开竞争选取中介机构。

  (三)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须认定专门中介机构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从网上中介超市公开选取,由采购单位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

  (四)各级政府公布保留《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中明确提出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中介服务的,可不从网上中介超市公开选取。

  (五)按照自愿原则,不使用国有资金的社会组织可根据业务需要,委托网上中介超市提供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服务。

  第五条 龙岩市网上中介超市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是全市中介超市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遵循“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平台、资源共享”原则,为入驻网上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提供各类网上服务,为采购单位提供网上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服务。

  第六条 政府定价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中介服务进入中介超市,最低限价按政府定价标准下浮20%以上执行。

  第七条 中介超市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核定执行。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遵循“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对中介超市进行综合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中介超市建设管理工作,开发部署全市网上中介超市信息管理系统,牵头组织中介机构入驻备案登记,规范中介超市各项业务流程,负责市本级中介超市日常运行监管。

  (二)各级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负责中介机构资质核实确认、服务事项和业务流程审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行业监管评价办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及投诉处理。

  (三)各级编办(审改办)负责督促检查审批部门严格执行公布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情况,并做好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动态调整工作;负责推进审批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改制与主管部门脱钩,并设置暂不入驻网上中介超市的过渡期。

  (四)市数字办协助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部署实施全市网上中介超市信息管理系统。

  (五)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本级中介超市实体服务区,依托全市网上中介超市信息管理系统,负责按规范组织辖区内采购单位公开选取中介机构。

  (六)各级监察机关、政府督查部门负责监督各级各部门落实中介超市各项制度措施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入驻登记

  第九条 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并提供以下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入驻网上中介超市,具体范围是:

  (一)咨询评估类。项目建议书、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洪水影响评价、林地征(占)用可研等文件编制、评估,造价咨询、工程预(概、估、决)算,安全评价、职业卫生评价、土地评估、气象评估、文物影响评估、房地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

  (二)勘查设计类。地质勘查、工程勘查、规划编制、规划方案设计、建筑工程设计(含结建式人防工程)、交通道路设计、水利工程设计、地下(含单建式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含各类专项审查)、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等。

  (三)测量调查类。工程测量、房产测量等测量。

  (四)检测服务类。消防设备及设施、工程质量、建筑安全、安全生产、防雷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卫生检测、水(气、固)检测、验收检(监)测等。

  (五)代理监理类和其他类。招投标代理、工程监理等。

  国土、规划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目前承担的为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的土地测绘、地籍调查、规划测绘报告、规划技术咨询或规划技术审查等项目暂不纳入网上中介超市公开竞争选取范围,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纳入。

  与投资项目审批无直接关联的其他中介机构,遵循自愿原则,可以自主选择入驻网上中介超市。

  第十条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法定中介服务资质;

  (二)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通过龙岩市网上中介超市信息管理系统提出入驻申请。入驻申请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网上申报时须上传原件电子扫描件:

  (一)《龙岩市网上中介超市入驻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属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的,提供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业务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四)资质(格)证书正本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五)从业人员资质登记表及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六)内部管理制度、执业规则及获得荣誉情况证明材料;

  (七)中介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或法定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原件一份;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我市从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网上中介超市信息管理系统根据申报入驻的资质,流转至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中介机构的入驻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核验,需要中介机构补正材料的,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一次性告知中介机构申报材料存在的问题、如何补正补齐材料等全部事项。

  核验通过的应当予以受理,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告知申请人于15个工作日内带申报材料以及有关证照原件到行业主管部门现场核实资质。经核实确认无误后,行业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结果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在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并发布申请中介机构有关信息。

  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核实资质的,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延时核实,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延期时限内仍未能按时提交资质原件核实的,行业主管部门不予确认。

  第十三条 入驻登记后,中介机构将在网上中介超市系统中分配专属网页并办理电子数字证书。中介机构可在专属网页维护更新相关信息并参与信息管理系统的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入驻中介超市服务的有效期与其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涉及入驻延续、业务授权人等信息变更的,中介机构应当凭电子数字证书及有效证照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变更,行业主管部门核实有关材料原件无误后方可予以变更。

  第十五条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从业活动,无需在各县(市、区)和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龙岩高新区)另行入驻登记。

  第三章 入驻中介机构的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全市共享的网上中介超市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统一管理入驻的中介机构信息,系统开通统一的网上信息公示专栏,公示中介机构在库信息并为公众提供中介机构分类检索和服务比对等网上资讯服务。

  第十七条 网上中介超市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采集的信息包括机构或组织的名称、经营范围、资质证书名称、等级、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授权业务代表人和人员结构、管理制度、获得荣誉、服务承诺、收费标准、信用记录等内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类别、专业、行业、服务范围、等级等进行科学分类,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中介机构情况,确保在库信息与资质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在网上申报入驻,提交信息自动采集进入中介超市数据库,扫描上传的证照附件通过龙岩市电子证照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证照作为中介机构的电子证照信息。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通过专属网页维护更新中介机构人员结构、管理制度、获得荣誉、服务承诺和收费标准等可自行改动的在库信息。

  第二十条 涉及中介机构信用记录的信息,通过网上大厅数据交换平台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采集后接入中介超市数据库,并在全市网上中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公示中介机构信用状况。

  第四章 入驻中介机构的服务规范

  第二十一条 入驻中介机构应编制《服务指南》,并在网上中介超市信息管理系统中公开。《服务指南》内容包括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办理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其中,承诺时间按特大项目、重大项目或复杂项目、较复杂项目、一般项目、简单项目等进行分类承诺。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服务实行限时办理制。

  (一)有法定时限的,对外承诺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服务时间的70%。

  (二)无法定时限的,原则上复杂中介服务如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编制承诺时间不超过45天;较复杂中介服务如工程勘察报告、大型项目测绘报告、大型项目检(监)测报告不超过25天,一般中介服务事项承诺时限不超过15天,简单中介服务事项承诺时限不超过5天。涉及重特大项目可适当延长。具体时限由采购单位在公告文件中约定。

  (三)需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评审论证进行评审(估)的,一般情况下不超过7个工作日完成,涉及重特大和需邀请市外专家评审的项目可适当延长。

  (四)各类咨询和设计等文本需修改的应在10天(自然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收费应当明码标价。中介服务项目收费属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应当取得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备案手续后方可收费。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应在网上中介超市明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执业守则、执业纪律、办事指南、执业人员姓名、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实行资质(资格)管理的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在核定的资质(资格)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实行资格管理的中介执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不得执业。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以中介机构的名义与委托人依法订立书面合同。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和期限,妥善保存执业记录、原始凭证、账簿和中介合同等资料,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执业记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二)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行业规范和标准、业务规则要求;

  (四)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

  中介机构在依法依规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当提高服务效能,尽量缩短服务时限。

  第二十七条 中选的中介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范围和时限内向采购单位提供服务,履约结束后5个作日内将完成服务的结果或相应的文书在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备案。采购单位应积极配合中介机构的工作,及时提交服务项目相关资料;完成合同服务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凭合同和确认书支付中介服务费。

  第二十八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选取中介机构的,必须在网上中介超市进行合同备案,并与龙岩市网上办事大厅平台和省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实现项目编码关联,纳入中介超市和审批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除遵守行业规范和标准、业务规则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

  (二)应当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样品、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物及资料;

  (五)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行业规范和标准、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入驻中介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中介机构应依法执业,对执业结果负法律责任。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规定从事中介业务活动,给采购单位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中介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提供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信息或者资料;

  (二)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五)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六)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七)对服务对象实行歧视性待遇或差别待遇;

  (八)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

  (九)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标准和业务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中介服务范围,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中介服务标准合同文本。通过公开选取方式购买中介服务的,必须使用中介服务标准文本签订合同。社会企业自主购买中介服务可以参照使用标准文本。中介服务标准合同文本除包含法定合同文本要求内容外,还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执业资格要求;

  (二)需委托人提供的材料;

  (三)服务质量要求;

  (四)服务时限要求以及不计服务时限的情况;

  (五)具体付款进度、金额;

  (六)异议处理途径。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机构建立执业制度和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规范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确保中介超市公平、公正、公开、规范、高效运行。

  第三十四条 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

  第三十五条 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

  第三十六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金的投资项目,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以外,网上中介超市对外运行之后,未从中介超市中公开竞争选取的中介服务,相关审批部门不得受理和采用。

  第三十七条 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接受委托开展技术审查、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形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第三十八条 各级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应根据本部门职责,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对监督管理的中介机构制订出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文件报同级编办、工商局、民政局、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和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 建立中介机构信用考核评价机制,对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实行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也实行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对违反执业要求或被计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作出处理。具体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应协助监督管理部门从事中介行业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等基本职能作用,制定本行业中介服务业的发展政策和管理措施,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做好自律监督;维护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中介超市管理部门通过网络、电话、信件等方式受理中介服务投诉或纠纷,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及时做出答复或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金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由同级监察机关问责:

  (一)中介机构资质条件未经审核确认予以入驻的;

  (二)擅自提高公开选取中介机构资质等级要求,缩小公开选取范围的;

  (三)无故对公开选取结果不予确认的;

  (四)采购单位无故拒绝与中选的中介机构签订中介服务合同的;

  (五)未公开选用中介机构、擅自使用未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或自行委托、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机构的;

  (六)审批过程中通过中介机构吃、拿、卡、要,或与中介机构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

  (七)擅自更改公示的信息,泄露有关秘密,谋取个人利益的;

  (八)对中介机构失信行为未惩戒的;

  (九)未对投诉或者举报事项依法进行查处的;

  (十)入股、参股中介机构或在中介机构中任职、兼职、参与经营性活动、领取薪酬及利用职务之便从事有偿的中介业务活动。

  第六章 信用等级结果运用

  第四十三条 中介机构星级评价为4星级以上(含4星级)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给予信用展示推荐。享受下列优惠:

  (1)优先安排进驻实体中介超市开展业务;

  (2)市、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年检年审对信用免检(审);

  (3)优先推荐资质等级的升级;

  (4)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第四十四条 中介机构星级评价为3星级中介机构列入正常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中介机构星级评价为2星级以下(含2星级)中介机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高频率、高强度的重点监管,跟踪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其参与使用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时从严把关。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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